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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旅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入境旅游及宣传营销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8-20 | 分类:行业政策
浏览:32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入境旅游市场加快恢复发展,有效激发文旅产业消费潜力,推动我省旅游业全面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2024年陕西省入境旅游及宣传营销奖励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29日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任杰、李兴亮 029-85261972

    省财政厅 李致力 029-68936075

2024年陕西省入境旅游及宣传营销奖励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陕西入境旅游发展和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和精准营销,引导文旅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客源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奖励资金在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对象(以下称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积极开展陕西文旅宣传推广,对陕西文化和旅游带来正向传播效应的文化旅游企业。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舆情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不含罚款)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报主体执行“一项一报”“一团一报”的申报原则,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标准

第六条 入境旅游奖励

(一)接待人次奖励。根据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数据,申报主体2024年组织接待入境来陕旅游团队,在陕西住宿1晚(含)以上,按照最高40元/人次标准给予奖励;其中,经陕西口岸签证处办理团体签证入境来陕的,给予130元/人次奖励。

(二)业务增收奖励。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2024年入境旅游业务银行外汇结算证明,实行梯度递增奖补,每结算入境旅游业务1万美元奖励0.15万元(其他币种按照国家公布汇率换算)。

以上两项奖励申报主体可任选一种方式申报,奖励不重复叠加计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组织接待入境来陕旅游团队到西安以外全省其他地区的,加大奖励力度。

第七条 开拓境外客源市场奖励

(一)入境旅游宣传奖励。申报主体2024年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并不限于报刊、电视、境外社交、旅游网站、搜索引擎、户外广告牌、城市公共交通等)投放陕西文旅宣传广告,提前申报审核后,按广告总费用30%进行补贴,单次最高奖励5万元。

(二)入境外联参展奖励。申报主体2024年参加国际知名旅游展会并联系入境旅游业务的,提前申报审核后,按参加活动总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次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八条 目的地旅游宣传奖励

(一)新媒体宣传奖励。2024年在新媒体平台(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等)账号上制作宣传发布陕西文旅视频或图文作品的文旅企业(含自媒体人成立的小微企业),内容无版权纠纷,非纯商业目的,传播陕西文旅正能量,重点宣传陕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旅游景区、非遗文化、民俗节庆、乡村旅游等方面内容,单个作品转发量超过1万次,最高奖励0.1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万元。获得奖励的相关作品,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可在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及官方非商业性活动中使用。

(二)在线旅游平台推广奖励。在线旅游平台2024年建立陕西文旅品牌馆,按季节发布陕西文旅宣传视频、图文、线路等30条以上,提供陕西优质文旅产品50项以上,并向省外游客进行精准推送,浏览量达1千万次以上,经对省外用户游览量、订单量数据进行核实,按照陕西文旅品牌馆产品成交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申报奖励

(一)入境旅游奖励

申报接待人次和业务增收奖励需提供: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年度财务报表、团队游客名单、电子行程单、酒店入住确认单、财务结算单、陕西口岸签证处出具的团签“缴费”“消签”证明、结汇证明等有关凭证材料。

(二)开拓境外客源市场奖励

申报入境旅游宣传奖励需提供:与境外媒体或平台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境外媒体或平台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登载陕西旅游宣传的报刊原件、电视台播放广告的录像;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网站截图等。

申报入境外联参展奖励需提供:境外展位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发票收据;展会邀请、人员出境证明;活动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成果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三)目的地旅游宣传奖励

申报新媒体宣传奖励需提供:申请主体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作品的转发量、点击量、评论等有效佐证资料。

申报在线旅游平台推广奖励需提供:建立陕西文旅品牌馆链接、发布的宣传及产品链接、有效成交量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条 审核和拨付

按照“企业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规定进行奖励资金审批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运作入境旅游,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和佐证材料的;

(三)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各方反馈。

第十三条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实施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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